論「忠誠」:集體談判協議催生球員的「盛年選擇」

飲水機守護神 於 31/07/2018 發表 收藏文章
上兩篇旨在與大家討論「舊人忠誠」的迷思:在自由市場發展未成熟,或是球隊和球員有長期合約的保障,因而球員選擇有限之下,球隊和球員保持長期合作的機會自然更大。那麼到了2000年後的NBA,集體談判協議的發展又如何改變這種關係呢?

(節錄自《論「忠誠」:NBA的「忠誠時代」是怎樣「瓦解」的?》,全文上載於Medium)

2000年代開始的集體談判協議發展:彈性的出現
踏入21世紀開始,NBA的集體談判協議更新了三次,分別是2005年、2011年和2017年。當中首兩次集體談判協議都有圍繞球員合約年期的轉變:

在NBA,年期最長球員的合約是球隊透過鳥權開出的合約。於1999年的集體談判協議中,透過鳥權簽下合約的最長年期為七年。這個期限在2005年的集體談判協議中縮短到六年,到了2011年的集體談判協議更是縮短到五年。至於新秀續約方面,2011年的集體談判協議亦將新秀續約的最高期限縮短到四年,每支球隊只可以為一位球員在新秀合約後提供五年的合約。在現今的NBA,球員要像以往一樣,簽下七年或更長的合約已經是不可能的事。

大部分球隊錄得虧損,加上在過去一些長期而不明智的簽約 (例如紐約人分別為Jerome James和Eddy Curry開出五年3000萬美元及六年6000萬美元的合約),球隊老闆固然樂見縮短合約的年期,從而給予球隊財務上的彈性,以及減低長約投資的風險。至於球員方面,合約年期縮短雖然對他們的保障減少,不過他們投身自由市場、取得新合約來爭取薪酬升幅的機會就更多。合約的彈性增加,對於雙方來說都是可以接受的改動。

合約年期的縮短,看起來只是一個為球隊和球員提供彈性的舉動。然而,這對於球員和球隊的生態,其實都有莫大的影響。

自由球員的「盛年選擇」
回顧以往有長期合約的90年代,球員 (尤其是主力球員) 在完成兩份NBA合約,以非受限自由球員的身分投身自由市場的時候,往往已經是年過30,職業生涯的頂峰將近或已經過去的階段。那麼對當代的NBA球員而言,首次投身自由市場又是怎樣的時刻?

相比起過往在大學三年級或四年級才投身NBA,1990年代的選秀已經出現高中生加入選秀,當代的NBA更是以 "One-and-done" 的大學一年級生為主流。例如2017年NBA選秀的前十順位當中,九位來自美國大學的新秀都是大學一年級生;樂透區中年紀最大的Luke Kennard和Donovan Mitchell都只是二年級生而已。比起當年Michael Jordan、John Stockton等球員在21或22歲之齡才加入NBA,Jayson Tatum、Markelle Fultz等2017年的新秀獲選的時候只是19歲。

如果一位19歲的新秀投身NBA,履行四年的新秀合約後簽下一紙最長年期的五年續約,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的時間為28歲;假若新秀合約屆滿後續約的年期更短,例如是爵士匹配Gordon Hayward報價的3+1合約,那麼該名跳出合約,投身自由市場的年紀最早可以達到26歲。

綜觀近年NBA,在新秀續約後於自由市場簽約加盟新球隊的全明星球員包括Dwight Howard、Hayward、DeMarcus Cousins、Durant和Jeff Teague,這些球員當時簽約的年齡都是介乎27-29歲;以高中生身分加入NBA的LeBron James,在2010年跳出3+1的合約後,加盟熱火的時候則更年輕,只是25歲。

以往投身自由市場的全明星球員,是在他們職業生涯頂峰的後期甚至是步入黃昏的階段,決定他們在餘下的球員生涯留在原屬球隊繼續打拼;還是選擇到另一支更適合自己的球隊,滿足冠軍指環等追求。

不過對於當今的NBA全明星球員,首次投身自由市場的意義,是要決定自己如何投資往後四至五年,即是職業生涯最黃金的時期,這個決定的重量,相信並非以往自由球員的選擇可以比擬的。這些球員需要為自己的頂峰時期作出最合適、有利而且理性的決定,而對於他們而言,如何能夠達成他們職業生涯的目標,例如是奪得總冠軍,或許會是更重要的考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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