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「忠誠」:NBA的「忠誠時代」是怎樣維持的?

飲水機守護神 於 29/07/2018 發表 收藏文章
1997年5月29日,John Stockton在火箭的主場投進致勝三分,在效力爵士的第十三個年頭,與Karl Malone帶領球隊首次晉身NBA總決賽。

2016年5月30日,勇士在主場淘汰雷霆,連續兩年晉身NBA總決賽,Kevin Durant最後一次披著雷霆的球衣離開球場。


(節錄自《論「忠誠」:NBA的「忠誠時代」是怎樣維持的?》,全文上載於Medium)

經歷過近年LeBron James離開騎士、Durant離開雷霆;Dwyane Wade不獲續約、Isaiah Thomas被交易等球員的變動後,有不少的球迷甚至球評都會慨嘆「忠誠何價」,覺得這種價值已經漸漸於NBA消失,繼而懷念過去Michael Jordan、Reggie Miller和Tim Duncan等 "One Club Man"的年代。

若說現今的NBA的「忠誠價值」漸漸衰落的年代,那麼是甚麼的原因造成這樣的轉變?以往的「忠誠」是否單純NBA球隊和球員所高舉、擁抱的價值,還是又其他的因素維持?對我來說,自由球員制度和集體談判協議的發展可以為大家找到一個答案。

回顧過去:自由球員制度的建立與發展
首先,讓我們了解一下,自由球員制度在NBA史上的發展。如果要很簡單地說,大家最需要知道的是:非受限自由球員的制度稱不上歷史悠久。

實際上,在1976年之前,NBA的球員合約規定球員只能為擁有他們合約的球隊效力,轉隊只有交易這個途徑,而球員亦不能控制他們的前途,情況至1976年才有改變。當年NBA簽下了Robertson Agreement,建立了自由市場的雛型:賠償制度。當球員的合約屆滿之後,他們擁有選擇球隊的權利;不過在轉隊的時候,聯盟總裁將決定新球隊需要為原屬球隊所作的賠償,例如是現金、球員或選秀權,情況就類似現時的先前後換。

到了1980年,賠償制度被優先權 (Right of first refusal) 取代,制度與目前的受限自由球員相似:當球員與新球隊簽下合約之後,原屬球隊將會有15日選擇是否匹配報價。假若原屬球隊匹配報價,球員就會留隊;只有原屬球隊放棄匹配報價,球員才會加盟新球隊。

至於現時NBA的非受限自由球員制度,則是1988年的集體談判協議的產物:只要球員在NBA打球滿七年,在他的第二份NBA合約屆滿後,就可以自由選擇簽約的球隊。而當年效力超音速的Tom Chambers選擇簽約太陽,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簽約的第一人。

那麼,以往球星們的「忠誠」是怎樣煉成的?
由此可見,其實自由球員制度並不是一件歷史悠久的事物,更不是NBA創立以來就存在;而早年NBA的"One Club Man",從Bill Russell、Jerry West到Magic Johnson和Larry Bird,其實很大程度上都是基於球隊主導球員前途,球員選擇有限的結果。他們要離開球隊,只有交易這個途徑。在那個時代,與其說球員對球隊「忠誠」,倒不如說「忠誠」是他們缺乏選擇的結果。

即使到了非受限自由球員的制度建立後的1990年代,按照集體談判協議,球隊仍然可以與球員簽下一紙長期的合約。例如Michael Jordan在公牛的第二份合約是一紙為期八年,價值2400萬美元的合約;Karl Malone在爵士亦曾經與球隊續約十年。在這樣的合約制度下,球隊的核心球員其實已經將自己大部分的職業生涯,尤其是最頂峰的階段,奉獻於選秀加入的球隊。

而且當時的新秀大部分都是大學的三年生或四年生,即在21或22歲的年紀加入NBA。就以1984年的首輪選秀為例,Hakeem Olajuwon、Jordan、Charles Barkley三位都是在大學三年級投身選秀;John Stockton則是大學四年級生。當他們完成第二份合約的時候,其實都已經在聯盟打球超過十年,投身自由市場的時間已經超過30歲。例如Jordan在1996年首次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的時候,已經年屆33歲。即使他們在職業生涯的黃昏時期離隊,追逐冠軍指環,在大部分球迷的眼中亦可以接受。

另一方面,有長期合約的保證,球隊可以在他們認定的核心球員上長線投資,塑造配合他們的陣容;除非球員要求交易 (例如76人的Barkley),或球隊出現內部問題,需要交易部分主力球員 (例如1990年代的小牛3J組合),球隊與他們的核心球員其實可以自選秀開始,就保持長期而且穩定的合作,在核心球員的黃金時期嘗試晉身季後賽,爭奪NBA的冠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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